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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店侵犯商标权 女子赔款1.3万元

阅读:556 2020-08-26 14:41:19

  卢某在其经营的淘宝网店中销售假冒“OPPO手机配件”产品,当0PPO公司向淘宝投诉后,卢某又提供了伪造的0PPO公司的授权书和订货合同进行申诉并获成功,被0PPO上诉到法庭。日前,南充中院认定被告卢某的销售行为侵犯了原告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判决卢某赔偿OPPO公司1.3万元。

  网上销售假冒产品美其名曰原装正品

  女子卢某是阆中人,她在淘宝网上开了一家数码网店,销售“OPPO手机配件”。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简称OPPO公司)发现后,于2018年3月22日,通过淘宝网知识产权投诉平台,对卢某进行投诉。而卢某随后使用伪造的印有OPPO公司名称及公章的《OPPO网络销售授权书》《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订货合同》等材料,向平台申诉并获得成功。

  卢某的上述行为激怒了OPPO公司,该公司委托代理人赖某向韶州公证处申请,对其登录、浏览查看阿里巴巴知识产权保护平台网页及卢某淘宝网店网页的全过程进行证据保全公证。淘宝网卢某店铺的相应网页显示“OPPO耳机原装正品入耳式通用线控K歌金属耳塞”,淘宝价25.80元,交易成功604单。

  被指侵权索赔15万被告否认侵权行为

  2019年底,OPPO公司向南充中院递交民事诉状,将卢某推上了被告席。

  庭审中,原告OPPO公司认为,“OPPO”商标已成为知名品牌。卢某未经公司许可,在其经营的网店使用公司的注册商标并销售侵犯本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还假冒公司企业名称、伪造公司公章出具虚假的申诉材料,导致公众误认为卢某所销售商品是公司商品或与公司存在特定的联系,混淆公众视线从而牟利。卢某的行为已构成侵犯本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且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OPPO公司请求依法判令卢某的行为侵害本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判令卢某立即停止前述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判令卢某赔偿本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5万元。

  而被告卢某认为,她在2018年4月底就已经关闭了淘宝店,不再销售任何产品,故她的侵权行为已经不存在。她以前在淘宝网上销售的电子产品,来源于电子市场,产品上并没有使用“OPPO”标识,只是在广告中使用“OPPO”的标识,不构成侵害OPPO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情形,她不应该赔偿。

  法院判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1.3万元

  南充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告OPPO公司享有“OPPO”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卢某在其经营的淘宝店铺中销售“OPPO手机配件”产品,使用了“0PPO”商标,且在OPPO公司向淘宝网知识产权投诉平台投诉后,提供了虚假的OPPO公司的授权书和订货合同进行申诉并获成立。卢某的上述行为侵犯了OPPO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酌情确定卢某赔偿OPPO公司的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费用共计13000元。

  日前,南充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卢某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0PPO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并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卢某赔偿原告OPPO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费用1.3万元。(记者何显飞)

  律师志愿者行动

  侵犯商标专用权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商标法》第63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本案中,法院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定赔偿数额为1.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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