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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牌商标前加仨字算侵权吗?

阅读:347 2020-04-24 09:17:42

4月23日上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2019年,河南法院受理一审和二审知识产权类案件较比2018年均增加三成,其中七八成是商标权、著作权纠纷,同时,小标的案件居多,超九成的诉讼标的额都在50万元以下。会上还发布了2019年河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件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是省高院从全省法院2019年度办结的知识产权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中评选出来的。


“一种码垛机械手”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洛阳中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是我省一家承担多项国家科技课题并拥有200多项核心专利技术的高新技术民营企业,该公司研制的首台“中国制造”的利用机器人码垛的全自动蒸压砖生产装备曾多次荣获“国家重点新产品”等奖项。洛阳中冶建材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中冶公司)系洛阳中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连续多年在国内蒸压墙材装备领域市场占有率第一。


2018年8月洛阳中冶公司发现驻马店某公司使用的砖机和码垛设备涉嫌侵犯其“一种码垛机械手”发明专利权并进行了证据保全,驻马店某公司使用的涉案设备是从福建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某科技公司)采购,洛阳中冶公司对福建某科技公司在网络宣传中有明确的该涉案产品的销售信息进行了证据公证后,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判令福建某科技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20万元,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福建某科技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洛阳中冶公司对涉案专利享有的发明权,判决福建某科技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洛阳中冶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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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河南作为新兴经济大省和工业大省,技术创新是发展的重要内容。“一种码垛机械手”发明专利提高了墙材生产的效率,快速推动了行业“机器换人”的步伐。如不遏制市场上出现的侵权行为,将给企业带来难以估量的损失。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该案的依法判决,保护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提升了对技术创新的司法保护力度。


润滑油名称标识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卢克伊尔石油公开合股公司(以下简称卢克伊尔公司)系在俄罗斯联邦注册成立的公司,连续多年蝉联财富世界500强企业前100名,是世界十大润滑油企业之一。因厦门某公司、某润滑油公司、郑州某公司生产销售的润滑油商品包装图案、油桶形状与卢克伊尔公司润滑油商品近似,上述公司宣传其润滑油商品是欧盟原装进口、全球十大品牌等,在对外宣传、商品包装均使用了卢克伊尔公司的“лукойл”俄文企业名称标识、“LUKOIL”英文企业名称标识和美术作品图案等行为,卢克伊尔公司以不正当竞争纠纷和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两案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厦门某公司、某润滑油公司、郑州某公司的行为构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侵害他人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和著作权侵权,分别判决厦门某公司、某润滑油公司、郑州某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某润滑油公司变更企业名称,厦门某公司、某润滑油公司共同赔偿卢克伊尔公司80万元,郑州某公司对上述赔偿数额在2万元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厦门某公司、某润滑油公司、郑州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卢克伊尔公司著作权的行为,厦门某公司、某润滑油公司共同赔偿卢克伊尔公司50万元,郑州某公司对上述赔偿数额在2万元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厦门某公司、某润滑油公司对两案均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审理,均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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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本案是案情较为复杂的涉外“傍名牌”案件,包含擅自使用外国企业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侵害他人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等多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侵害著作权行为。经营者在产品包装、宣传时,应当在本行业内尽到注意义务,对国际知名企业的外文企业名称、中文企业名称以及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均要合理避让,不得对商品来源作虚假宣传或引人误解的宣传,不得通过投机取巧、搭便车、擅自利用他人的品牌效应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得擅自在产品包装、经营场所、广告宣传中使用、复制、发行他人作品,否则将构成不正当竞争或著作权侵权,须承担法律责任。本案对外国企业知识产权的依法保护,彰显河南法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平等维护中外权利人合法权益,营造法制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决心。


《陈氏太极拳图说》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1933年,开封开明印刷局出版《陈氏太极拳图说》,作品载明:陈鑫著,陈雪元、陈春元编辑,陈淑贞、陈金鳌、陈绍栋参订。陈绍栋卒于1995年,陈东山、陈东海系陈绍栋之子。


2016年,某地方史志办公室与中州某出版社签订协作类图书出版合同,约定由中州某出版社协助某地方史志办公室出版《陈氏太极拳图说》一书,某地方史志办公室保证书稿达到出版要求,并且无侵犯他人著作权之情形及有关纠纷。


2016年6月1日,中州某出版社出版了《陈氏太极拳图说》一书。经对比,该书系1933年开封开明印刷局出版《陈氏太极拳图说》的完整复刻版,注明了著者、编辑者等信息。陈东山要求中州某出版社、某地方史志办公室停止侵权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中州某出版社停止出版1933年版《陈氏太极拳图说》作品,某地方史志办公室赔偿陈东山、山西某出版社经济损失50000元。某地方史志办公室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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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陈氏太极拳作为我国传统文化的瑰宝,在海内外具有较大影响。《陈氏太极拳图说》一书于1933年由开明书局首次出版,对弘扬、传承太极拳文化具有重大意义。某地方史志办公室未经权利人许可,对该作品进行完整复刻,侵犯了该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


本案明确了对作品进行修订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整理,参订人应成为修订作品的著作权人,合作作品的部分著作权人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其他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


“仟凤祥足力健”侵权案


北京孝夕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孝夕阳公司)对“足力健”文字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25类“服装鞋帽”。该公司发现偃师市某鞋厂未经许可在生产制造的鞋类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仟凤祥足力健”商标,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于2018年8月27日向偃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


偃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明事实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偃师市某鞋厂生产销售的鞋类商品上带有“仟凤祥足力健”商标与孝夕阳公司的“足力健”注册商标近似,构成侵权。责令偃师市某鞋厂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150箱并处以8万元罚款。


偃师市某鞋厂向洛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洛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该处罚决定。偃师市某鞋厂不服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决定诉至法院,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偃师市某鞋厂的诉讼请求,该判决目前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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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我国对知识产权实行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双轨制,在认定是否成立侵权上,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都有法定职权,但司法保护知识产权具有主导作用。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处罚决定,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知识产权行政诉讼。人民法院通过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司法审查,强化对行政部门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行为的规范和监督,既强化对行政行为程序正当性的审查,又强化对实体标准合法性的审查,对于进一步明确行政执法的原则和标准、促进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水平的提升,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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